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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圣劳伦斯有限公司
交给中间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经纪公司
申请人因商标第19945521号“MARILA GRACE”(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商标的专利证明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用的第15771103号商标“Marion MARIE-GRACE”(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没有人与被引用商标有密切联系的协议,请求驳回该案件。综上所述,要求对申请商标注册复审服务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经过对案件的调查,在案件结束时,委员会尚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与被引用商标中任何一个都没有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的代理证书副本。因此,被引用的商标仍然构成申请商标注册基本权利的在先障碍。
我们认为,申请商标的“MARILA GRACE”在拉丁字母构成、称呼、一般外观等方面类似于被引用商标的明确标识部分的“MARIE-GRACE”。,并不造成具体区别的具体含义,整体上给客户留下深刻印象且易于区分,这就构成了商标。在商业管理工作、组织讨论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中联合使用上述商标,更容易造成客户对服务的混淆和误解,且已在同类中构成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我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服务中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上海市著作权法院提起商标、专利认证诉讼,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最迟在第九日内将申诉副本归档或者另行书面通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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