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义务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6:43
专利权人享有上述各项权利,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专利权人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自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这种费用是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而缴纳的,所以又称专利维持费。我国《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征收专利年费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可以补偿专利行政部门从事专利工作的开支,增加专利行政部门的财政收人,减轻国家负担;②对维持专利权的效力起调解作用。专利权的维持是要付出代价的,专利权人就得认真考虑有无必要支付逐年增多的年费来维持专利的效力,这样可以淘汰那些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使其早日进入社会公有领域。
专利权人应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授权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权人同时还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和专利证书印花税。专利申请人已经缴纳了授予专利权当年的专利申请维持费的,就不必再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必须在上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缴纳。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年费时,可以在宽限期内补缴,并同时支付滞纳金。已超过滞纳金宽限期,专利权人仍未补缴年费的,专利权白上个年度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二)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
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依照专利法,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将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盘托出。如果发明创造未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充分公开,对于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将被驳回;对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则可能被宣告无效。尤其是当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权时,被告方常常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之--11p可能是因为专利文件公开不充分致使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在我国,凡1993年1月1日前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由于其专利权在实体权利内容方面的保护适用1984年《专利法》,因而还应承担实际实施其专利的义务。这里的所谓实际实施,依照我国1984年《专利法》第51条,是指在中国境内实际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单纯的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不属于实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