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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6:45
(一)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具体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包括对专利产品的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对专利方法独占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对专利权人来说,独占实施权只是一种可能权,并不总能自由地付诸实施。如果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覆盖了他人之专利权的权利范围,那么,在没有获得该他人许可的情况下,该专利权人就不能将其专利付诸实施,否则,其实施行为可能构成对该他人专利权的侵犯。例如,甲有一项“新型书写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发明了一种制造该“新型书写工具”的方法,并获得专利权。虽然甲、乙两人的专利权彼此独立,但是。在没有获得甲许可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乙就不能将其专利方法付诸实施。因为乙一旦实施其制造“新型书写工具”的方法专利,就制造出甲的专利产品,构成了对甲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此,专利权人应当注意,实施自己的专利权也可能构成侵权。

    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包括:①对该专利方法的独占使用权;②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这种产品也称为“专利产品”)的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本身可能是专利产品,也可能不是专利产品。该产品本身就是专利产品的,任何他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该产品,都可能构成侵权;该产品本身不是专利产品的,则只有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才可能构成侵权。他人采用其他方法制造出来的产品,即使与依照该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相同,该制造者对自己制造出来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构成侵权。在此应当注意,依照专利方法制造出来的产品是新产品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否则,该制造者可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权(arightofofferingforsale),是《知识产权协议》授予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我国原《专利法》并未给专利权人授予该权利,但为了加人WTO,承担《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义务,《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为专利权人增加了这项权利。其基本含义是:专利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陈列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从另一方面看,许诺销售权,就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下统称“专利产品”)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陈列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

专利产品的进口,是指将专利产品或者包含专利产品的物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从境外引人到我国境内的行为。进口权,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这项权利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修订法)规定的,即“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转让权

    我国《专利法》第10条第l款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由此可知,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转让权。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主体发生变更的法律情形。专利权转让的标的是专利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专利权转让后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利权,而受让人依法获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理论上,每一项专利涉及一项发明创造,其客体是一个单一体,因此,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

    专利权转让可以分为继承转让和合同转让两种形式。继承转让是指自然人作为专利权人死亡时,其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转让方式。合同转让是指通过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而使专利权主体发生变更的一种转让方式。专利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①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②中国专利权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就专利权转让合同而言,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这是专利权转让合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之一。因此,该合同除应遵循一般合同原则、制度外,还应考虑合同标的的特殊性,遵守法律的特别规定。②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专利所有权的转让。专利权转让合同一旦成立,原专利权人就丧失对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就此而言,它不同于专利权的实施许可。③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因为转让行为涉及专利技术所有权的归属,而专利技术本身十分复杂,所以,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合同。④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必须履行法定手续。专利权转让合同必须经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方能生效。另外,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专利权转让合同通常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专利技术的名称、内容;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专利实施的状况,包括许可他人实施的状况;有关技术情报资料的清单;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承担;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实施许可权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14条规定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这一规定就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法律依据。专利许可的标的是专利使用权,而不是专利所有权。

    专利实施许可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种类:按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所谓独占实施许可,是指在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内,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只有被许可人享有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的许可方式。但专利权仍然属于专利权人,待实施许可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将再度享有全部实施权。所谓排他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仅仅授予某一位被许可人,在该实施许可有效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再度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项技术,但专利权人本人仍保留实施权,即专利权人本人仍可以实施该项专利的许可方式。独占实施许可和排他实施许可的差别就在于专利权人自身能否实施其专利。而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则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专有实施权,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其专利,而且还可不受限制地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根据发放专利实施许可的人是否为专利权人,可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主许可和分许可,主许可与分许可互为依存。主许可即专利权人自己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分许可则是由被许可人依据专利权人在主许可中的授权再向他人发放的专利实施许可。分许可从属于主许可。如果在主许可中没有特别授权,被许可人是不享有发放分许可的权利的。另外,根据许可合同的对价是许可使用费还是被许可人自己专利的实施权,还可分出一种交叉许可。所谓交叉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之间相互交换自己专利的实施许可而达成的一种许可方式。这种许可方式实际上就是专利领域中的“易货贸易”。

    (四)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实际上是对自己享有的专利权的一种处分行为。我国《专利勘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自此以后,其发明创造便成为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既不必经过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更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应当注意,专利权人如果已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尤其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五)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此处所指的“专利标记”,是指“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者“P”符号。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也可以不做这样的标记。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不得以专利权人未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也不得以专利权人未在专利产品上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为由,拒绝受理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专利权人也不因未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做专利标记而丧失请求权。但是,有些国家的专利法在规定专利权人享有标记权的同时,又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做上专利标记,否则便可能丧失赔偿请求权。例如,美国《专利法》第287条规定,专利权人以及其代理人或者在他们的指导下制造、出售已取得专利权物品的人,可以用下列方法使公众得知该物品已经取得专利权:在该物品上注明“专利”的字样并附上专利证书号码;如依该项物品的性质不能这样注明时,可以在该物品上或者该物品的包装上附上有同样字样的标记。如果没有这样的标记,专利权人不能在侵权诉讼中得到损害赔偿金。但是,如能证明侵权人已经收到侵权通知,并且在其后仍在继续侵害的,不在此限。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也只能就通知后发生的侵害请求赔偿。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D款关于记载专利标记的任意性规范有相悖之处。山另外,只有专利权人以及其代理人(包括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专利标记。但是,对于已经终止的专利权,该产品的制造者、使用者不能再使用专利标记,否则就可能是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标记权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向公众标示自己的产品是新发明、是专利产品,以利于提高产品的信誉和竞争力;二是向公众表明自己的产品是享有专利权的产品,任何人不得仿制和假冒,否则将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上述各项权利,是专利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例如,《担保法》第75条第3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由此可见,出质权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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