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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7:28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985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比如,提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样本;规定涉外著作权贸易的管理办法等。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组织打击盗版活动。

    (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包括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著作权协定,参加国际著作权会议,审批与国外签订的著作权合同,指定著作权认证机构,审批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等。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各类法律行为,国家成为著作权人时,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比如,茅盾先生全部作品的著作权已捐献给国家,他的著作权则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其主要职能是:

    (1)在本地区宣传、实施、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办法。

(2)查处本地区发生的严重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

(3)组织本地区著作权纠纷的调解。

(4)监督、指导本地区的著作权贸易活动。

(5)监督、指导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本地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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