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9:23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依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以一国为界,受到严格的地域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表明这种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是不同的。有形财产不具有地域性,不会发生在一国享有权利的有形财产在别的国家不受保护的问题。例如,一位中国科学家在中国拥有的手表,带到美国后不会被视为人人可得而用之的公共财产,相反,其所有权仍会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多数国家都认可国际私法的一条原则是:有形财产一般适用于财产所在地法和财产取得地法。因此,有形财产权一般不存在地域性特征,依一国有形财产法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在另一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在A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在B国、C国则不可能当然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为国际经济、技术、文化合作的范围和规模的扩大设置了障碍。于是,为消除这种障碍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或规定应运而生,并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逐步形成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各缔约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成员方的国民在所有缔约成员国享受其国民的同等待遇,‘12j国民待遇原则,使得在一国享有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出现,不但没有消除或者减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反而强化了它的地域性,因为是否授予某一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以及如何保护权利,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知识产权法来决定。不过,随着《欧洲专利公约》等在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性公约的签订和生效,某些国家和地区正努力建立一个统一的共同的知识产权制度,这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提出了一定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