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9:47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许可。其特点是违背专利权人意志,强制允许申请许可的人利用专利发明创造。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的一种有力的限制措施。《巴黎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有强制许可的规定,其目的是防止专利权的滥用,维护国家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对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强制许可的方式等规定不一。发展中国家为防止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促进本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把不在本国实施专利作为强制许可的重要条件,即不实施的强制许可。而发达国家为控制市场,反对把不在当地实施作为强制许可的条件,强调进口专利产品也是一种实施。曾经在有关《巴黎公约》的修订以及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题谈判中,强制许可问题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争议的焦点。
我国1984年《专利法》规定了两种强制许可:一是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即专利权人负有在中国境内实施专利的义务,如授权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颁发强制许可。另一种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为顺应有关强制许可制度的国际趋势,符合关贸总协定有关知识产权谈判的精神,我国1992年《专利法》删除了不在当地实施作为强制许可的条件,强调申请实施强制许可方在合理的条件下和合理的时间内未获得实施专利许可时才可申请强制许可,增设了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颁发的强制许可。
关键词:普通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即为普通强制许可。
专利局颁发普通强制许可,其前提条件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具备实施该专利的条件,包括技术上、经济上的各项条件,申请人应向专利局出具有实施能力的证明。第二,申请人必须曾与专利权人进行过专利实施许可的谈判,且未能以合理的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申请人也应向专利局出具这方面的证明。此外,申请人并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强制许可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能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这一时限与多数国家专利法一致。不过,《巴黎公约》对强制许可规定了两个时限,即专利授权满3年或自申请日起满4年。在我国,有单位才能申请并取得这类强制许可。
关键词: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类强制许可即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是专利局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发生时,主动颁发的一种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这种强制许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颁发:一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如爆发战争、政治动乱等;二是出现非常情况时,如发生自然灾害、特殊的事件等;三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公众健康等。当某一项专利发明创造的实施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时,专利局就可以颁发该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种对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的实施,一般都是非商业性的。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的受益人是由专利局根据需要来确定的,既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当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发生时,专利局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终止实施强制许可。
关键词:交叉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项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着从属关系,不实施前一个专利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后一个专利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无法实施。为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独占权阻碍新技术的应用,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即经从属专利中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可向其颁发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使后一专利得以实施。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在这种强制许可颁发后,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也有权请求颁发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两个强制许可相互为交叉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这种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构成从属专利的两项发明创造必须存在依存关系,后发明在技术上优于前发明。第二,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以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已经获得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为条件。第三,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颁发,不受任何期限的限制。后一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即可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
关于强制许可的诸问题
(1)强制许可的审批
各国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审批机构有以下两种规定:一是把审批强制许可的权限授予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二是把审批强制许可的权限交给法院行使。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强制许可的有关事项。专利局在收到普通强制许可或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后,应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并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局对申请和陈述意见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作出给予申请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对于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专利局根据规定的条件,也应作出给予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2)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
强制许可的决定应明确实施专利的方式,对产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方式可以是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对方法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方式可以是使用专利方法,也可以是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另外,强制许可的决定还必须规定实施专利的地域范围,由于强制许可仅在本国产生效力,因此规定的地域范围限于本国,并且实施强制许可的目的主要是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3)强制许可的实施时间
强制许可的决定必须规定强制许可的期限,该期限既可以是专利权的整个有效期间,也可以短于专利权的有效期。在该期限内,专利权人如不按规定缴纳年费,强制许可受益人叫!以缴纳,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应得到受益人的同意。此外,强制许可决定应规定受益人必须开始实施专利的时间。
(4)强制许可的使用费
与专利权的一般实施许可一样,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其数额可参照一般实施许可的标准,也可以由专利权人和强制许可受益人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并载人强制许可的决定中。
(5)强制许可的效力
专利局有关强制许可的决定登记和公告后,对专利权人及强制许可受益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强制许可受益人取得了实施专利发明创造的许可,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以规定的方式实施专利。但受益人一般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他无权禁止专利权人转让或许可第三人实施,受益人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或转让强制许可实施权。
②专利权人不因其专利被强制许可而丧失专利权,他仍有权行使其专利权,包括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自己实施专利。同样,强制许可的效力也不因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或转让、许可他人实施而产生影响。
③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6)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三种强制许可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涉及的主要是美学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在产业上实施,不影响社会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