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0:10
创造性,也称为先进性、进步性或非显而易见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第二个实质条件。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即使符合新颖性条件,并不一定就符合创造性标准。例如,在服装上,人们原来采用的扣衣结构是“纽扣与扣眼”或“铆扣与铆带”。因为这样的扣衣方式太麻烦,有人便对其作了改进,采用拉链结构,使扣衣便利了许多。这样的服装与原有服装相比,显然具有新颖性,但是却不具有创造性,因为这样的服装与原有服装相比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显著的进步,因此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甚至连实用新型专利权都不可获得。
专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技术进步。如果一项新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重复或叠加,甚至是导致技术的退步或恶化,那么它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需要具备创造性,就是为了确保“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的实现。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差不多都有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关键词:发明的创造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创造性,是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质的差别,即具有一个或多个本质技术特征,且其区别须达到“突出”的程度。这一要求表明,具有创造性的发明并不是现有技术的改头换面,也不是从现有技术中通过逻辑分析或推理必然能获得的,它必须具备独有的技术特征,而且构成发明的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并不是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直接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出的。
显著的进步又称进步性。进步性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即具有突出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某些缺点和不足,或者发明有意外效果或优点,或者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等等。我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中包含进步性,其目的在于防止变劣发明或者改恶发明的出现,推动对社会有益的技术进步。
常见的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由于创造性是一个主观标准,所以不少国家专利局将创造性客观化,使专利审查更加快捷、准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发明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
(1)开拓性发明。又称首创性发明,是指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技开创了新的领域,是发明具备创造性最明显的标记,如电话、电视机、半导体、激光器等。
(2)发明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的问题。绝大多数发明并不属于开拓性发明,而是在原有发明的基础上,经过改进和发展而提出来的。现实生活中许多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即说明了该技术的困难性,解决这些问题所提出的发明,应当认为具有创造性。例如,一种专为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设计的手工习作用剪刀,它能锋利地剪纸,却不会伤害儿童的手指。
(3)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所谓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成见,是对事物固定不变的一种看法,这种偏见往往阻碍人们对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推翻或打破了这种偏见或局限性,应认为它具有创造性。例如,滴滴涕在很长时期内仅被用作制造染料的原料,后来有人发现了它的杀虫作用并用它制造了杀虫剂,这就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4)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它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产生了“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了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些都被认为是发明具有创造性的标记。各种类型的发明都可能因为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具备创造性,如组合发明、选择发明、应用发明、转用发明等。
关键词: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实用新型也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多数国家也要求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例如,日本对发明的创造性规定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容易完成”为标准,而对实用新型只要求“不是很容易完成”为标准。德国的实用新型法虽没有规定创造性条件,但在法院判例中要求有某种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要求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对实用新型仅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要求低于发明。不过,这两种要求的区别仅仅是程序上差别,不存在任何本质上的差别。需要审查实用新型创造性时,可参照发明创造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