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0:11
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给发明人授予专利权,以鼓励其尽快公开新的发明创造,为公众所用。如果某一发明创造早已完成并且已经公之于世,可能已经取得专利,或者已经制造、使用或销售,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各国专利法毫无例外地要求专利权客体必须是新的,即具备新颖性。发明和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新颖性是首要条件。没有新颖性,就不必再考虑其他条件。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换言之,新颖性就是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关键词: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在选定的时间点之前,在一定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公开的技术。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点是专利申请日,公开的方式有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公开)三种,相应的地域范围分别是世界范围和本国范围。具体来讲,影响发明或实用新型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包括:①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以书面形式公开的技术;②申请日前在本国内以使用方式或口头方式公开的技术。
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现有技术范围,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就不具备新颖性。
关键词:技术公开
技术公开是指某一项技术已处于非保密状态,任何人可以不经技术持有人的授权或许可而获得该技术的情形。
理解“公开”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公开必须是面向普通公众所为的披露,而且获得该技术信息的公众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其次,对发明创造的公开应当是充分的,达到该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一般专业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即有关发明创造的全部技术要素和实质内容必须充分地公开。最后,公开应当是特定的,即某项发明创造是在一种情报信息源内被公开,该信息情报源中包括发明创造的全部技术要素或主要的技术特征。不能把不同来源的情报,如各种专利文献、论文、发言等信息源中已知的各技术因素加以综合,或已知技术中的不同技术方案加以结合,来确定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根据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实践中对发明创造的公开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面公开。这种形式的公开,是指将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图案等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公之于众。此处所说的有形物质载体就是出版物。此处所说的出版物,既包括一切向普通公众提供的纸质载体,如书籍、报纸、期刊、专刊文献资料等各种印刷品,也包括向普通公众提供的电子载体,如音像磁带、光盘、磁盘等,还包括网络文档、视频音频文件等。有关发明创造的保密技术资料或供特定人阅读的印刷品等,都不属于书面公开,不丧失新颖性。书面公开的出版物或其他资料,任何人都可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
(2)使用公开。这种形式的公开,是指将发明创造在生产、生活、工作、学习、娱乐等活动中加以应用而导致其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技术信息被公众所知,从而构成已知技术。使用公开不仅包括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还包括模型演示和展览会展示。公开使用必须是脱离秘密状态的使用,即公众中任何非特定人都能观察到的对该技术的应用或者对该产品的直接使用。而对于一些企业、单位内部秘密使用的技术,只有其内部特定的人员能够使用或观察到,这些人同时又负有保密义务,因而,这种使用并不构成公开使用。
(3)其他方式公开。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是指口头公开,如广播、电视、电影中的公开,技术资料的展示,为了进行情报交流而向图书馆或其他组织寄送的未出版的科技报告、设计文件及图纸、学术论文等技术资料,这些资料一般供读者阅览,因此也构成公开。但这些技术资料如果仅仅是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审批或内部存档的,不属于公开。口头公开是指用言语方式来说明技术内容,公众想听便能听到它。应当强调的是,口头公开一定要为一般观众想听便能听到,如果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人可以听到,就不视为公开。
以上三种公开形式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结合进行,只要公开的技术内容使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就是公开了。三种公开方式中,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来说,出版物的公开要比其他形式的公开重要得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搜集没有在出版物上发表的讲话或公众使用的证据,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员审查新颖性时所考虑的主要是出版物。
关键词:时间标准
此处所说的时间标准,实际上就是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同时也可以说是确定现有技术范围的时间标准。在时间点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现有技术的范围是不能确定的。因此,前面所说的现有技术,就是针对某一项具体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的。关于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大体有以下两种:
(1)以完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时间为标准。此种时间标准所对应的是先发明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分别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发明的申请人。美国、菲律宾等国曾经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现在已经通过修改专利法,将先发明原则变为先申请原则。
以此时间点作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其准确含义是,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就是考察它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而现有技术则是在该发明被完成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技术。
(2)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时间标准。此种时间标准所对应的是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采用该原则,因此,都是以时间标准来确定技术的范围。根据这一标准,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公开过,就具有了新颖性。按照这种标准,在申请日公开的技术不构成现有技术。我国《专利法》采用此种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关键词:地域标准
此处所说的地域标准,实际上就是确定现有技术范围的地域标准。前面已经讲过,技术公开的形式有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形式公开三种。那么,是否将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以任何形式公开的技术都作为现有技术对待呢?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此问题所作的答案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绝对地域标准,二是相对地域标准,三是混合地域标准。
(1)绝对地域标准,也称为世界新颖性标准。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须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没有以任何形式公开过,才符合新颖性标准。采用这种标准的闰家有法国、德国、英国等。
(2)相对地域标准,也称为国内新颖性标准。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受理该专利申请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未曾以任何形式公开过,就符合了新颖性标准,而不管它在申请日前是否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以某种方式公开。
(3)混合地域标准。此种地域标准,是指在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时,将以书面形式公开的技术采用世界新颖性标准,将以使用公开或其他形式公开的技术采用国内新颖性标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是采用这种标准。
我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即采用世界新颖性和国内新颖性相结合的标准。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具有新颖性,这是采用世界新颖性标准;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具有新颖性,这是采用国内新颖性标准。
关键词:抵触申请
如上所述,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实际上就是将该申请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该申请与某项现有技术相同,那么,该申请就没有了新颖性;否则,就符合新颖性条件。然而,这只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就是抵触申请,即在此申请日前已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样的专利申请就是该专利申请的冲突申请,也称抵触申请。
例如,我们现在正在审查乙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通过文献检索和对比,乙专利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但是,此时还不能确认该专利申请已符合了新颖性条件,还需要考察是否有其他人在乙专利申请日前就同样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颖性提出过专利申请。如果有甲专利申请存在,则乙专利申请就可能不具有新颖性(见图23—1)。
在新颖性审查中考虑抵触申请是因为各国专利法都遵循一个原则,即就相同的主题不能重复授权。
抵触申请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前申请必须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而且必须是在该申请日以后公布; (2)前后两个申请必须是不同的人提出的;(3)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及技术要素应包含在前申请的专利文件中。
关键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抵触申请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实际上是未公开的技术或非现有技术对新颖性的影响,而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则是已公开技术或现有技术不影响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情形。
发明创造一旦成为现有技术,就会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不能取得专利权,这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即在某些情况下,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及第三人以合法或者不合法手段从发明人那里得到的发明创造的公开,在一定期限内不产生破坏新颖性的效力。丧失新颖性是对发明人的一种临时保护,一般各国都有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只是规定方式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两种,即一种规定新颖性宽限期,另一种是采用优先权方式保护。
我国《专利法》采用宽限期的规定方式。《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至于采用优先权方式保护,就是将发生上述行为之日视为优先权日。采用此规定的国家有巴西、波兰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