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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2:52
就美术作品而言,它涉及两类权利:一类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另一类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两类不同的权利,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画家将画出售给甲,甲只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不享有该画的著作权。值得考虑的是,购画人如欲实现其经济权利,希望展览此画,就会与创作人的著作权发生冲突。同时,创作人要展览作品原件,也不得不求助于原件持有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即使创作人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许可。

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亦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匿名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实行保护。《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了作者在作品上署名而表明身份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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