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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2:59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换言之,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其未发表的软件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复制件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该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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