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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在4月份全年申报吗?
答:根据《转发通知》(国税发〔1998〕369号),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于房产税年度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应纳税额低于30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征收年度应纳税额。纳税人在每年4月前15日内一次性缴纳年度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为会计年度的1月至12月;纳税人在每年4月、10月前15日内分两次缴纳年度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会计年度的1月至6月和7月至12月。
2.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记录是否享受地方税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符合要求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能否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收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享受减税优惠时,无需提交附加材料。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税优惠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扣以后纳税期应纳税款。
3.如果不能确定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条规定,在深圳注册公司的住宅税,只对税目税率表所列凭证和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不确定是否凭凭证纳税的,应当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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