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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卡和单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改革改制改革征收管理若干难点问题的公告》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只使用卡的,售卡人和售卡人不同时纳税。卖方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第四点明确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政府机构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支付政府机构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营改革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利息投票日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管理体制改革的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按照现行政策,适用利息税时必须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单独纳税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系统中利息征税投票日新的基本功能,输入含税营业额(或含税风险评估金额)和抵扣金额。 系统会计算税额和无税金额,备注栏会打印“利息税”。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为一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保险机构征收车船税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械湛江代理核算机构开具征收车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疑难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在征收车船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征收车船税的纳税数据。明确包括:投保人号码、纳税期限(详细到月)、征收的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总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车船税和滞纳金的原始会计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开具车船税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4.农用地增值税发票抵扣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耕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确规定的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营改增后,从公共服务建筑安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为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规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公共服务以县(市、区)名称和项目为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农用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确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5、铁路运输公共服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行业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难点的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税收为铁路运输提供公共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发票备注栏应填写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类型、普通车辆、运输运费数据等明细。如果细节很少,可以附上其他表格。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用货运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税发〔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龚占江代理人会计报告》)
6、建设公共服务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管理体制改革的公告》第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为湛江市建筑代理记账提供公共服务时,单独开具纳税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公共服务以县(市、区)指定的湛江市代理记账机构的记账名称和项目名称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租赁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公告》第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单独开具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资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8.出售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公告》第四条第四点明确规定,出售资产、单独纳税或者代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货运或应税劳务、公共服务的命名”栏应填写资产命名、房产产权证明的电话号码(无房产产权证明的栏不必填写),在“单位”栏应填写总面积单位,在备注栏应注明资产详细湛江代理记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提示: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仅次于230个字符或115个简化字。如果超过指定宽度,将在投票日被应用程序截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