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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的必要性》(以下简称《必要性》)。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指定会计监督人员;没有前提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并从事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司法部的《必要》明确规定了委托两国代理记账的前提、程序和法律责任。
《必要》明确规定所有不具备提供专职会计人员前提的经济发展组织、应建账的集团工商户等。,应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律师经纪公司或其他社会服务中心机构按照必要的明确规定兼营会计业务。
具有代理记账专业知识的单位,由公安局审核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律师经纪公司除外),乡镇公安局今年也会审核其专业知识,确保代理记账机构的合法性。
在代理记账业务的基础上,为了褒扬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订《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前提的单位委托相关会计公共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中华民族代理记账广告代理记账业务的立法威望。
代理记账是现代零售业最重要的枢纽,国家支持和鼓励这个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