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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安阳代理记账」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
更新时间:2021-03-11 09:45:38

在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4〕71号)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新闻稿》(国税发〔2014〕57号)和《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新闻稿》(国税发〔2014〕58号)。具体而言,如何在按季度支付和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税收征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运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国税发〔2014〕57号),月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零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含集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可享受外商投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新闻稿》(国税发〔2014〕57号)明确规定,安阳代理人保管的季度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同时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新闻稿》(国税发〔2014〕57号)具体规定,纳税人审核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销售额,享受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国税函〔2014〕57号)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变更难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关于以下群体工商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确规定。集团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必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小微企业更好的合同,让小微企业更容易选择不同的简餐,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为尽可能支持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国税发〔2014〕57号)明确规定,零星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可在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收回或按时开具红字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新闻稿》(国税发〔2014〕58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6栏“免税营业额”(适用于零星纳税人)的申报明细进行了简化,增加了“小微企业免税营业额”、“门槛以下营业额”和“其他免税营业额”三个新项目,由纳税人根据其免税政策进行申报。在“计税”CCTV中增加了“本期免税”、“小微企业免税”、“免税未达起征点”等栏目,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营业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