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月底,商务部发布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为在中国各地设立的中小企业或组织融资而获得的股权或股权收入应被非法征收
,方法来自
实施。
现行税制规定个人从深交所和上交所取得香港交易所
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个人转让香港证券交易所限制性股票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办事处临沂簿记公司的税款。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股份取得的收入,非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新的股票买卖方式的出现,对完善和更新现行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司相关司长介绍,新办法主要规定了两国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在继续原法规主体建设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两国及拟融资中小企业权利、股权转让收入及股权原值确认、支付时间、税务机关征管、公共服务法规等问题,使相关法规更加自然、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