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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类似客观原因未按时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根据商务部《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按时申报抵扣困难的新闻公报》(商务部新闻公报2011年第78号),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申报数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缴纳咨询期管理工作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实施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先查后扣”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审核结果一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但未在期限内申报抵扣,是实际经营的客观原因,符合本新闻稿第二条的要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本新闻稿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因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仍按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客观原因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
2.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代理记账业务中或者在兼业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信息,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兼业办理申报手续的;
3.税务机关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获得认证结果申请表或审计结果申请表,同时未能申请抵扣;
4.因中小企业税务人员伤亡、突发心梗或因私辞职,未能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时申报抵扣的;
5.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开办代理记账公司与难题描述是一致的。这种情况属于文件的客观遗漏。根据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在次月不能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