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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的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1.买受人不讨论虚开发票问题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单证管理必备”规定的违法行为,不承担“单证管理必备”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处罚责任。
2.买受人不讨论偷税的,不属于国税发〔1997〕134号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代理记账制度不承担《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处罚责任。
< 代理记账制度p>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讨论付款人的善意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构成行为人,因此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圳市财政全权负责单证的入账。
4.应该承担纳税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上述规定,善意取得的欺诈性增值税发票,如果已经被核准并认证抵扣,则付款人应向卖方取得新的水印,以控制系统开具的有效专用发票,否则,付款人应退还已抵扣的欺诈性增值税发票税款。根据《商务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收滞纳金疑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如果受票纳税人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则无需同时承担缴纳滞纳金的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购买生产成本应扣除净利润?
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第九条和《商务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困难的通知》更为具体,应予以非法追缴。但对个人所得税没有具体的、选择性的规定,需要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综合理解相关规定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