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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7月1日起,符合相关政策的外轮中小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中小企业实行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50号文规定,凡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配额证》或《国际货物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并通过水路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全境内单位和个人,均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相关中小企业可持上述证明,办理进口退(免)税配额确定手续。
相关政策——《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与邮政业融合的意见》
体制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