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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国税发〔2017〕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共个人税收筹划报告》)
,并对2016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难题作了具体说明。
政策翻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为了有效实施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以下简称“公告第97号”)明确规定,2016年企业研发费用现为税前。扣除,
企业个人所得税
现将年度纳税申报难点公告如下:
一、企业享受税前扣除研发费用政策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的明确规定,报送《开发项目研发费用状况汇总表》(以下简称《状况汇总表》)
二、企业享受税前扣除研发费用的政策,并填写“中华民国
企业个人所得税
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开发费用加扣除折扣明细表”(A107014)中,只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度开发费用扣除总额”,统计数据可能是序号11“Xi”中填写的“发生额”。状态收集表的“本期具体扣款总值”。
3.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
。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