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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合理的避税」上市公司股东或面临巨额个人所得税征缴
更新时间:2021-03-16 16:18:00

4月9日,商务部发布声明,澄清对包括资产和股权在内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

征管政策减少了此类投资中个税的内部避税空,港交所大股东增资、增发股票、重组、买卖非货币性交易等。,或者收到巨额税款。

近年来,在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私募等经济发展和娱乐活动中。,个人投资股权、科研成果、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必要性越来越大,其中大部分涉及税收问题。

司法部、商务部于月末下发财税[2015]41号文件,明确规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转让所得,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和20%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合理的避税照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商务部4月9日发布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点的新闻稿》进一步明确了征管措施。

分阶段纳税政策将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2015年4月1日前发生的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未进行税务处理且上述应税行为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

非货币资产是指支票,

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资产、新技术发明的研究成果和其他非货币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设立新的中小企业,或者参与中小企业增资扩股、私募公司股份、重组等类似投资,称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在此之前,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税收政策存在不明确的地方。2005年,配额局明确,个人在对非商品和合理避税的货币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后,将投资于中小企业,风险评估和升值获得的收入,在投资中小企业股权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回收、转让或清算时有少量金额,将按时征税。2011年,配额局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香港联交所私募,合理避税以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为基础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内容不明确,所以在实现中没有实现。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交易没有或只有少量收入,且交易额度大多较小,纳税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支付,导致两国争议较少,税务机关也面临执法困境。

许多业内人士表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收入在实践中很少征税。但是,该政策的明确性不会减少当前的内部避税空。“如果强制执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能大幅提高,有此类投资行为的香港联交所大股东可能被征收巨额税款。”一位税务研究员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