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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财税」国家税务总局20182号: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3-16 16:18:08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备防洪设施的货车免征工商税收的决定》

通知"(

国办发[2001]39号)明确规定,一辆在中国定居多年的专家出口的自用汽车免征货车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车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号新闻稿)更为具体。在中国定居多年的专家,也要办理自用出口车辆免税手续。除提供《货车购置税征收管理必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38号修正案)规定的审批资料外,还应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专家证明。工商财税

国家外国专家局、专业知识国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中国实行外国人管理许可制度的通知》(外转发[2017]4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中国实行外国人管理许可制度。 并将原《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改为《中华民国外国人管理工作证》。外国人管理工作证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发给外国智力人才,乙类发给外国人才,丙类一般发给其他外籍工人。 根据这一明确规定,持有《甲类、乙类外国人管理工作许可证》(含体制改革版)的外国人是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号新闻稿第17条明确规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专家证明”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2017年3月。现在,专家证颁发,或者天津等机构改革周边地区颁发的相关护照;2017年4月1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颁发的《甲类、乙类外国人管理工作许可证》。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