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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气、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15〕35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意见,现就天然气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相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天津国际再生交易中心股权有限公司非会员及客户买卖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大连商品交易所非会员及客户通过大连商业合法避税交易所买卖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暂免增值税。
二、期货保税交割的卖方,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缴纳如何合法避税时,应出具当前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天津国际再生贸易中心股权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三、上述期货中具体交付的天然气和铁矿石,如果是出口或进口的,按照现行外贸运费综合
执行。非保税货物运输期货物品的交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明确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