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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业户应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负责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总部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市),应向各自的当地主管报告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申报纳税;经司法部、商务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企业纳税申报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同一业户以资料为依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税。
(三)他人提供建筑公共服务、出售或者出租资产、转让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应当向该建筑公共服务的取得地、资产所在地和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