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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司法部和商务部发布
关于纳税人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增值税困难的通知
”(国税发〔2016〕74号)其中规定了纳税人异地预缴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在公共服务来源和资产所在地预付
增值税
当:
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建筑公共服务、出售和出租资产的纳税人,在取得建筑公共服务并预交资产时,应按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附加费税率,在当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在政府机构所在地审批缴纳增值税时: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政府机构所在地审批缴纳增值税时,以其缴纳的具体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照政府机构所在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率,在当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