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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暴利。预计到“十二五”寒假,总量达到6.69万亿元,额度达到3.58万亿元。这是一笔巨大的“睡眠费用”。与此同时,这一制度的合法性正受到严重质疑。涉及个人利益很大,也会阻碍相关改革。但从未来来看,大规模改革要求将个人财产控制权归还给个人。公积金制度可转变为一个具互助性质的伙伴基金,但香港市民必须获准参与及自由控制他们的权利。
很多时候,今天的“北漂”如果还没来得及把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取出来,应该会后悔。近日,上海市在提取公积金方面出台了一项名为“松绑收紧”的政策,可能会让没有上海户口的人历年来缴存的公积金“沉睡”并持续一天。
根据这项“改革”,公积金的提取金额由一年一次改为三个月一次。这被很多新闻媒体解读为“政策放松”。的确,提款手续和前提条件有一定程度的放宽,但开放政策也明确规定“提款金额”是当前三个月的存款金额。理论上,如果你不租房,不装修,个人就不能通过入住提取公积金账户的累计金额。对于非北京出生的“北漂”(即使是上海户籍个人买不起房),一年只能折腾四次左右提取公积金,一旦决定离开上海,就无法带走自己的个人财产。
现在,在邓小平会议后的30多年里,我国的制度在计划时期仍然有许多“解体”。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本来是为了解决房改规模的资金空缺口问题,今天其“中央安排”的弊端更加突出。更何况和平民的贫困息息相关,根本不涉及任何人的切身利益。
现任中央政府提出理顺中央政府与消费市场的关系。在公积金问题上,是“双轨制”的特点。一是住房已经横向扩大,公积金毕竟是中央政府对个人住房财税服务边缘化干预下的“强制存款”;第二,在存款方面,中央、机关、企业、国企垄断的公积金制度往往物化为隐性的高额福利支出,类似的例子早已屡见不鲜。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根据理解,公积金的“归属”是明确的,个人缴纳或政府机构按同等费率缴纳的公积金属于个人。但是,在公积金制度的设计下,存款人无权控制这笔资金,甚至处处受限。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截至2011年初,住房公积金存款总值已达4万亿元,不含公积金利息,金额达2.1万亿,全省每年约有1亿人缴纳;到十二五寒假,存款总值将达到6.69万亿元,金额将达到3.58万亿元。这是一笔巨大的“睡眠费用”。
中国的公积金制度是模仿马来西亚“机构公积金制度”的结果。1991年5月,天津在全省首次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过去,住房短缺的主要困难是资金不足。因此,在本世纪末,公积金主要用于支付住房建设项目的利息,弥补建设项目的资金短缺。天津尝到甜头后,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信息化为城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省全面推广。然而,随着房地产消费市场的快速持续发展,收入的诱惑使得大量房地产公司涌入,资金仍然是一个主要问题。但是,系统一旦诞生,就有了一个连续的参照系——它只需要为它的存在寻找另一个理由。公积金制度首次转向“住房保障”。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某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信息化的通知》,要求“改变住房公积金的利益导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和修缮自有住房的贷款”。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条例》,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并停止了住房建设项目的利息。上述法律规定使公积金制度完成了根本性的转变,奠定了现行制度的基石。200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条例》,目前仍在使用。
2010年后,公积金制度发生了第二次根本性变化。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越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了利用公积金利息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体制改革。这种转向相当于回到了上世纪六、九十、八十年代“弥补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短缺”的使用方式。其历史背景是,一方面,经过十几年的积累,公积金已经有了巨额盈余;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仍在为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资金担忧,大规模的公积金自然成为最重要的目的。2010年8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首批公积金利息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财税服务体系改革的城市名单。共评选出28个城市、3类保障性住房、133个项目,贷款金额约493亿元。
然而,这一举动引起了很大争议。按照公积金制度的设计思路,是职工和个人之间的“互助”住房保障制度。根据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和改造自己的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另外,如前所述,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业务中心不是银行,而是行政事业单位,有权随意挪用。然而,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土地财产”已经变成了“私有财产”。
此外,在近年的改革中,大多数中央政府开始允许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目的。比如大部分以入住为由同意提取公积金,而海口公积金也可以用来支付父母的生活费、物业费、医疗费等。虽然与公积金的理念背道而驰,但至少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追认肯定。然而,据报道,类似的做法非常普遍,“90%以上的公积金只能用于租房”。
虽然公积金制度仍在为其存在寻找一个又一个的理由,但我们不得不说,它的“合法性”早已丧失。
作为一种住房互助保障制度,公积金存在的合法性在于使存款人个人受益。但是在过去的20年里,谁真正受益于这一制度呢?很多观点已经提到,住房公积金是“劫贫济富”。原因是只有买得起房的人才能真正享受到公积金制度最重要的好处——低息贷款。但在楼价飙升的历史背景下,大量低收入群体显然买不起房,他们缴纳的公积金无疑是为有能力买得起房的高收入群体准备的。
除了高收入群体,中央政府和金融机构是否真的从公积金中受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只能按年利率1.21%计息,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按年利率2.33%存入金融机构。这种价差收入,以及公积金中心购买债券的贷款收入和公积金支付利息的价差收入,按《住房公积金财税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属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央行、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心的风险管理费和城市住房建设项目补充资金。”这些收益不是用于“利息”的投资者和强制存款的储户,而是用于填补中央政府支出的“严重不足”。从金融机构各方面来看,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存管金融机构有工行、交行、农行、建行、中行。政治学讲师王勇表示,金融机构公积金年利率为2.33%,而金融机构内部利用公积金的利息发放商业贷款。利率汇率一般高于7%,金融机构在公积金项目中的非商业利率在5%左右。此外,金融机构每年向公积金中心收取利息,包括收取利息和利息,总值超过50亿元。
甚至,前夜模仿自己的“同学”也有问题。2014年5月,马来西亚的一位博主发表了一篇题为《你的公积金去哪里了》的文章,被李光耀副总理起诉。6月和7月,成千上万的马来西亚人举行了“还我公积金”的示威游行,示威游行表明中央政府吞了公积金。
合法性已经丧失,但改革是艰难的。2002年修订的法律至今没有变化,几乎与大规模改革浪潮脱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数次提议修改该法,但都失败了,包括去年。“公积金套现”的小电视广告在任何一个城市都随处可见,证明这个制度在今天仍然是荒谬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围绕这一制度的巨大个人利益将严重阻碍关于废除这一制度的讨论,相关政策建议也将被视为“激进”。但从未来来看,大规模改革要求个人财产控制权归个人。公积金制度可以转化为真正互助的实体伙伴关系基础,但香港市民必须有自由参与和控制的权利。
短期内,有必要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个系统进行一些修复。但基本上还是要回归公积金原来的财税服务,让存款人真正受益,而不是制造各种障碍阻止个人提取公积金。一方面,要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甚至超出住房的使用范围,尽可能简化提取程序;另一方面,要打破大部分放任主义,不让个人公积金账户因为人才流动而陷入沉睡。
昨日,公积金缩水等热点话题再次引发热议。为什么公积金不能妥善地奉献给中华民族的工商演艺事业,是否还应该存在和延续,应该如何改革?关于这些问题,泰晤士报采访了公积金问题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唐军。
公积金制度违背的设计理念
泰晤士报:如何看待公积金贷款低到几乎跟不上通货膨胀的问题?
唐军:住房公积金是实物保障。设计思路是“高收入的人不消费,中低收入的人少消费,最低收入的人少消费”,让普通工人,尤其是低收入的中产阶级买得起房,住得起房。然而,这种想法在今天并没有实现,这反映在使用公积金的人占缴款总额的比例极低。根据广西的情况来看,有房贷的参与者不到10%(据广州官网公布的统计,2012年广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总人数达到1050万人,共发放贷款73万笔)。这么低的比例应该能说明问题。因此,这部分人的个人财产无法通过金融工具实现增值。
时代日报:在国外,有没有什么完善的公积金或者类似的制度供我们参考?到目前为止,据报道,马来西亚也有强烈的声音支持公积金。你怎么想呢?
唐骏:马来西亚的公积金显然和我们的不一样,所以没有可比性。在马来西亚,它被称为机构公积金,最初是一种基于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制度。后来因为积累的资金太有可能在国际消费市场融资,马来西亚政府配合“居者有其屋”的政策,用医保基金贷款给被保险人租房,让一个制度贡献了两件坏事。之后,机构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可以用于治疗重疾。
而我国的制度设计只是有点类似,就是回乡,居者有其屋,两者几乎是脱节的。单单为住房筹集公积金的合法性就很差。明确定义为“专项基金”的住房公积金,近几年使用得很完善,利率和利息额度比例极低。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大部分的工薪阶层本质上都是纠结于这个制度,也就是“用买不起房的人的钱来帮助租房”。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和越来越多的人买不起房,这一政策的合法性更加受到质疑。
时代日报:有人提议取消公积金制度。你有什么看法?如果不同意取消财税服务,你认为应该进行改革吗?
唐军:从1999年开始,我们还是提出把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用这笔钱去纳税服务,去租房纳税服务,去看病。
几年前,一些省市出台了基本疾病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对于缴存职工本人来说,一旦身患重病,可能会卖掉自己的房子来满足燃眉之急,更不用说住房公积金了,而医保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支付医疗费用,造成了大量的“钱”。另一方面,如果公积金账户里说存了一笔钱,却不能用于医疗,你怎么忍心看着“打工仔”死去?在现代社会,这种疾病总有一天会成为仅次于经济和金融服务发展的可能性的社会。因此,在社会福利制度的整体设计中,必须有一个优先顺序。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安排是很清楚的。
《时代日报》:有评论指出,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与公积金的存款人几乎是“绝缘材料”。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今天有什么合理的用途?
唐骏:个人账户是财产,公积金的收入应该属于个人,否则没有合法性。
2004年,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司副司长、交通银行发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为长期住房存款”,“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合同法的明文规定,很明显,这种“储蓄”所产生的增值收入,自然应该归员工个人所有。
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最基本的区别之一就是:去
是强制的,但是住房公积金不一样。是“强制”存款。“国家研究院”二话没说,从你工资里扣,然后又从你“经理”那里拿了一份。这种运作方式使得“存款人”与中央政府相关机构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财税服务存款。国家不得不强制筹集这笔钱,为了自然也是为了存款人。从市场经济向资本主义过渡中最基本的现实问题之一是所有制问题。所以在处理“增值收益”时,一定要格外小心。
从公正的角度出发,提出将“增值收益”分配给退休时从未调度过住房公积金的人,以表达对他们“无私的重大贡献”的回报。
期报:你认为从公积金收入(管理费用)中抽水是否合适,比如公积金业务中心?
汤唯:《住房公积金条例》的相关解释是“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心按照明确规定的国际标准编制年平均水平
支出总额报同级中央财政部门批准,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拨付。“我认为这个明确的规定是合理的。基于以上原因,财产性收入应该属于个人,而不是财政,需要修改合理明确的规定。
泰晤士报:公积金制度改革至今在界定管理模式上有哪些保障漏洞?
唐骏:上半年,据说有2600多个政府机构零碎吞并。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合并,政府机构的数量下降到606个。但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要求,只有省辖市、北京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市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心的财税服务。按照这个国际标准,全省有342个城市可以设立政府机构。所以剩下的264个,本质上都是非法成立的,包括“省级”、“乡镇”或者“企业”。
80、80年代,加拿大一位经济学家多次高度评价马来西亚的机构公积金:虽然这些由中央政府管理的巨额基金是独立的公共基金,但当中央政府急需资金时,肯定会亲力亲为,想要调度。为此,马来西亚政府对机构公积金做出了非常严格的管理模式,使得经济学家的预测未能成为现实生活。
然而,中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在今天是由大川企业的政府机构控制的。这些政府机构好像都有一个或者是权威的“大佬”。大部分企业或者企业急需资金的时候,会接吻吗?当然,这仍然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的“集体利益”。继续,这样的体制改革,还有安全漏洞让腐败的原子伸手。
消息称,各地分别开发的自动公积金系统有数百个,每一个都要花费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每年的续保费用都有几十万、几百万元的上涨。数百个系统的发展,上亿的投资,财税服务管理一个公积金,储蓄不可思议。为什么各地都需要单独开发公积金自动化?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计算机开发资金中可以“操作”的“内部空房间”太大了,不用说,很棘手。更重要的是,如果每个地方都靠自己发展自动化,自动化就不能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