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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两国应提供哪些信息
[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间接转让应税财产的,买卖双方和筹备方,以及间接转让股份的中国村民企业,应当按照负责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需要什么资料?[回答]
根据国家研究所的说法
金融事务
我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产权企业个人所得税若干难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7号)明确规定,中国应税财产的买卖双方和筹备方,以及间接受让股份的中国村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本公告第九条明确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二)中国境内应税财产间接转移总体安排的决策者或实施步骤的数据;(三)需要或间接持有境内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和下属企业的制造管理、人员、账户、财产等方面的数据,以及内外部数据
审计
情况公司合理避税;(四)用于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格的资本风险评估调查报告及其他股票依据;(五)为在中国境内销售应税财产而向境外间接转移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确切数据;(七)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