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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公布2份学术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变更杭州市一批行政事务审批项目的决定》(杭财税[2014]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包括经批准征收企业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管理工作,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相关学术文件的难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收入定额所属企业分支机构名册管理困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条、第三条废止。收入定额属于机关的企业,属于二级及以下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本伤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本伤亡所得税净利润扣除管理的必要性〉的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的规定同时办理;如有变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办理。
二、关于经批准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贴息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 修改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只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实施周
本公告第一条涉及的事项,按照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执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