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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17〕2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现将《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教育专项国际金融房地产开发专项公共服务的通知》(国税发〔2016〕140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经营步骤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员为人为因素缴纳增值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产管理产品经营步骤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现行明确规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员征收增值税
。
2017年7月1日年末资产管理产品运营步骤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仍缴纳增值税;已缴纳增值税的,应在资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月末从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已缴纳的税额。
需要明确资产管理产品运营步骤中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征收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合理避税办法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