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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总局各单位: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化“配送服务”改革,决策层部署,改善税收和金融业自然环境,进一步便利纳税和办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财政》
统计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考标准包括私人参考统计数据标准,根据会计、财务报税流程和安全要求制定的34项参考统计数据标准(见附件)。
二是各省级税务机关要遵循《参考标准》,更新完善网站税务系统,制定接口规定,开放网站税务系统与中小企业财务软件的接口,实现网站税务系统与中小企业财务软件的接口,支持系统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功能,纠正纳税申报的基本功能, 支持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编码方式和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编码方式之间的系统转换(通过变量配置),实现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的局域网提交,缩短时间。
三、省级税务机关应满足国家网络安全保护的要求,确保税务统计的安全。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开放接口后,应在中小企业使用相关接口并运行的前提下,将运行时间、运行方式、报送信息和程序、编制指南等进行公布和政治宣传,便于掌握纳税情况,顺利实现财务报表系统将通过局域网进行转换和报送。
5.上海、天津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3月初前完成接口开放、公开发布、政治宣传等相关管理工作,其他省份税务机关不迟于2018年4月初完成上述管理工作。
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财务纳税申报流程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