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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避税方式」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03-16 16:27:12

根据配额局2号15号文件《避税办法》第016号的明确规定,5月1日业务增加后取得的房产,

增值税

文件要分阶段扣,第一年扣60%,第二年扣40%。今天很多老师总说定项。

需要将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收购。房地产进项税分期抵扣应满足四个前提条件。首先,整体支付必须

增值税

一般税收;

二、2016年5月1日后必须获得(包括接受融资、捐赠、购买、非货币兑换等。);

第三,会计核算按固定资产审计;

第四,需要取得有效的增值税抵扣联;

分期扣款是指第一年扣款比例为60%,第二年为40%。会计分录如下:需要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不动产和生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按进项税额的60%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进项税额的40%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再贷记“利息”和“营业外收入”

取得房地产固定资产后第13个月转出待抵扣进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科目。涉及待抵扣进项税的业务还应登记“待抵扣进项税”核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