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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明文规定,营业招待费按照开业(销售)收入的5‰和营业招待费具体金额的60%这两个较大的数额税前扣除。但业务招待费中仍有不合格发票等需要改税的事项。税改该不该取消?
a:"
发票管理是必要的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拒绝。
《
营业税组织法法规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该法第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金融事务
有关部门规定的凭证(以下简称权利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现金,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
税率
代理人在征税范围内申报纳税的,以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发票为有效权利凭证。
所以未经审核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是说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营业税或
税率
在收款范围内,需要取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中小企业发生的与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低不得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变更金额应包括取得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和发生金额的40%。
细节摘自《税制改革与》
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达成最终和解
回答代理的选定纳税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