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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集中消费市场机构”。<上海税务筹划/p > ii。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医疗保险基金和妊娠保单基金基本合并外,其他所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社会保险项目,修改为“除医疗保险基金与概念政策基金预算基本结合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修订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