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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立法
“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低金额不得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的5‰。
此外,对特殊业务、特殊时间或特定企业有特殊规定:
第一,等价销售(期初)收入可以包含在序数中
根据国家研究所的说法
金融事务
局关于实行企业个人所得税
金融事务
《关于处理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报酬、业务推广费等费用的扣除额时,销售(开业)收入应当包括《实施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等值销售(开业)收入。
二、扣除准备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时不考虑收入序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个人所得税
《关于应税所得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新闻稿)规定,企业在编制期间,与税收筹划计划和筹备娱乐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具体金额计算。金额的60%计入企业预备费,按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扣除;发生的报酬和业务推广费用,可根据发生的具体金额计入企业准备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扣除。
三、特殊企业收入序数有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个人所得税
《关于税收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被融资企业再分配的股息、储蓄和股权转让收入可以及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