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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代理」2018年第17号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3-16 16:31:19

做得好

关于变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已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销售现状明细)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一、二、四、四栏中的项目名称变更为“16%运费和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和“16%”,同时第三栏中“13%税率”的相关栏目仍填写。变更后的表格见附件1。本公告实施后,原增值税税率为17%和11%的应税项目经批准纳税时,按照纳税申报变更前后的相同关系填写相关栏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关于体制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发〔2016〕13号公告)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三)》(公共服务、资产、资产抵扣项目明细)第一、二栏项目名称分别变更为“16%税率项目”和“10%税率项目”。更改后的表格类型见附件2。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填写说明在第(2)项“各栏说明”第14栏“扣除后”和“销项(应交税金)”的表述中增加了具体内容 填表说明:第2、4行第14栏公式如下:如果银行第14栏如果银行财税机构第12栏不是0,仍按第14栏所列公式计算。 计算结果与具体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三)》(公共服务、资产、资产扣除工程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可能性:国家税务总局联络司

为应对增值税税率变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更情况公告主要内容: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一、二、四、四栏项目名称变更为“16%税率运费及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同时,第三栏“13%税率”相关栏目仍填写。二是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发〔2016〕13号)附件一所列信息(三)(公共服务、资产、资产抵扣项目明细)第一、二栏的项目名称。

二、增值税申报表的变更

(1)原17%和11%增值税税率适用于税务审批时,按纳税申报变更前后相同关系填写相关栏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7年第19号附件1第2、4b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2)项“各栏说明”第14栏“扣除后”和“销项(应交)税”报表中增加具体内容,共14个公式,本行第12栏如不为0,仍按第14栏所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与具体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