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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组织法》和《营业税组织法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新法规规章)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东西方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本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学术文件失去了约束力。
跟随国家研究所
2009年3月4日,我局发布了《国家研究院》
2009年5月8日,司法部、商务部发布了《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部分废止和过热营业税学术文件的通知》。从新规定、新细则和上述文件入手,研究建筑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纳税人
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单位是指有应税行为,收取货币、运费或其他个人经济发展利益的单位。
新规则将原规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除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负责缴纳营业税的单位是有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运费或其他经济发展个人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不需要同时办理财务登记的政府内部机构。”
关于承包商,新细则第11条规定,采用承包、租赁、挂靠方式经营管理的单位,承包商、租赁、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商)有应税行为,承包商以业主名义内部经营管理的,出租人及挂靠人(以下统称业主)和业主承担相关责任的,由业主纳税;否则,承包商应纳税。
建筑业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第11条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仍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总包商是《商务部关于如何认定建筑营业税纳税人的批复》中的因素扣缴义务人。施工项目方和总承包方仍是分包商施工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商应与劳务分开纳税。
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纳税方式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金额为营业额。”那么对于总承包商来说,利息是可以征税的。这里会有关于文件的问题,假设工程总造价200万元,其中分包工程造价50万元。怎么开发票比较合适?今天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总承包方出具200万元人民币的文件给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结算,分包方出具50万元人民币的文件给总承包方进行分包工程施工结算,然后总承包方冲抵分包方出具的文件的周转,批准纳税。现实生活中,由于征管方便,税务机关一般采取建设项目方代扣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必要性。
建筑业税收范围内
新规定附图《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规定附图中征税范围内的规定。根据新细则第二条,原材料、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服务(非应税服务)。
因此,《商务部关于大型成套设备维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规定,“石化等中小型制造企业使用的大型成套设备维修费用参照建筑业票价国际标准确定。因此,维修单位是石化等中小型制造企业的塔、罐、管道等设备维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营业税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理”项目征收,其他单位不得设定。”还在执行。
建筑营业额
新细则关于如何合理避税的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提供建筑服务(不含装饰服务)缴纳税款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原材料、电子设备费用和电力系统价格,但不包括建设项目方提供的电子设备价格。”这里强调,只有建设项目方提供的电子设备价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周转问题的批复、商务部关于短距离管道项目是否对企业个人征收避税问题的通知,在原规定和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仍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的周
根据新规定,营业收入收到的现金是指在纳税和应税活动完成期间或之后收到的现金。个人在取得营业收入现金凭证当天如何合理避税,个人如何合理避税,这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年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支付年度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纳税和纳税
根据新规定,应特别注意建筑业的纳税和纳税,纳税应由主管应税服务的税务机关审批。省以下工程建设承包纳税须经政府机构常驻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已被废止。同时,参照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政府机构所在地或居所地税务机关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六个月以上,未经税务核准,可以补税。
几个类似问题的处理
一、装饰服务如何纳税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细则》第七条规定外,提供施工服务(不含装饰服务)需缴纳税费的,营业额应包括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原材料、电子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费用,但不包括建设项目方提供的电子设备的价格。新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混合销售纳税行为应当单独审计,应税服务和货物运输的营业额应当缴纳营业税,货物运输的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未经单独审计的,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新细则对装饰服务做了例外规定,即对于装饰服务,无论是合同结算方式还是非合同结算方式,其营业额均不得包括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原材料、电子设备费用、电力系统价格等。这样就避免了对装饰服务反复征税的问题。
二、混卖如何纳税
根据新法规和新规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建筑服务业必须分别缴纳营业税和仅当它们同时销售美国进口货运
,其他只应支付混合销售行为
。
三、关于国内外劳务分工
新规则第4条将在全境内提供劳务界定为:在全境内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于如何合理避税,应征收接受全国中小企业委托的外商承担的建设项目设计税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承包工程征收流转税和提供劳务有关政策衔接困难的通知》中规定的例外条款仍执行。
四、汇票的扣款管理
根据新的规定,总承包商只有在获得分包商签发的汇票后,才能支付带利息的营业税。取得的汇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不得扣除项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