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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避税」税总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波

2019年7月1日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发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避税车辆购置税组织法》(以下简称《法》)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发布,经38号、44号修订,以下简称《征收管理办法》),依据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制定。自实施以来,它在法律法规的收集和管理以及加强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的颁布,《管理办法》仍然适应新的车辆购置税管理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职工避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