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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初,公司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一般销售增值税后,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具体增值税率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时退税政策。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合理避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增值税一般是交的,出口的软件转化成中国文化后内部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根据为合理避税而单独开发的软件产品的相关明确规定,立即享受退税。
中国文化转型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新的设计、改进、转换等管理工作,进口软件完全简化后再销售,不包括在内。
企业经营管理进口或移交或销售给进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
(二)在中华全国境内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从获利年度开始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计划模式内的重点项目软件生产企业,如在前夜不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制造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根据发生的具体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经认证的软件生产企业出口自用的必要电子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电子设备出口的新技术(包括软件)、设施和备件,无需出具确认函,不占用投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7]37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工业产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工业产品目录》所列产品除外
(六)事业单位单位采购软件,凡采购成本达到人民币国际标准或构成资产的,可按人民币或资产进行审核。内资企业负责人
经行政机关批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申报
局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或摊销期限可缩短至2年。
(七)设备设计企业等同于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