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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化肥增值税回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为解决化肥增值税问题,《财政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增值税回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增值税、
出售库存避税工资肥料,允许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按照简单计税方式选择。这一明确规定也适用于库存出口化肥。
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运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运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仍有明确规定,其出口相当于出口增值税。出口年度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度为准(含出口退税)。
库存化肥的周转应单独审核纳税。未单独审计的,不适用粗计税方法。库存化肥是指截至2015年8月31日尚未销售制造或购买的化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农户专业知识成员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肥料”的明确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