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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所得税税务筹划」三部门修改科研和教学用品免进口税规定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令第93号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的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副部长肖杰

于广州海关总署署长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波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的规定》的决定

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细节如下:“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机构及其人员在政策实施步骤中违反本规定,以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移送检察机关”。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科研和表演艺术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研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对科研和教育用品的进口征税

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科研机构和学校以科研教学为目的,进口国外不能生产或者在适当范围内不能满足可靠性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项目所得税

销售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属于专业科研管理的各类科研机构;

(二)在国家承认的中等学校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三)司法部已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批准的其他政府科研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在确定的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所附的《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表》执行。

司法部根据科研教学用品需求和国外制造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主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报告,变更《免税进口科研教学用品表》所得税筹划。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应当用于本单位的科研、教学,未经许可,不得转让、重复使用或者由他人处置。

第六条经中国海关批准的单位,免税进口的科研、教学用所得税制剂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教学。

第七条违反规定转让、重复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免税进口科研教学用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在一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的外商投资;如有违反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单位3个月内不得享受外商投资本税。

第八条“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政策中违反本规定,以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移送检察机关”。

第九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中国海关起草的必要性。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形式

(一)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研究、测定、检验、量化、检测和信号产生的测量仪器、陆地系统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前提的科研机构的科学实验用电子设备(用于中试和制造的电子设备除外);

(3)计算机系统、大中型计算机系统的中央处理器;

(四)在海关监管月份内,为维修按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计量器具、土地系统和电子设备或者为改进和扩大计量器具、土地系统和电子设备的基本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配套零部件;

(5)各种媒体的图书馆、报纸、演讲、软件项目;

(6)化石与造型;

(七)教学图片;

(八)科学实验材料;

(九)用于科学实验的哺乳动物;

(十)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医疗卫生检验、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所得税税收筹划(限于医疗器械院校、专业知识和政府科研机构的医疗器械。经中国海关批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研或教学为目的,可在其医学院范围内使用免税医疗卫生检验分析仪器进行临床研究和娱乐活动,每五年一套);

(十一)真菌和水果的优良品种(限于政府机构的政府所得税水产科研规划和水产机构专业知识);

(12)高级打击乐器和音像制品信息(限于政府演艺科研机构、演艺学院和专业知识);

(十三)有类似需求的体育器材(限于政府体育科研机构、体育院校和专业知识);

(十四)总教练飞机(限飞行学院);

(十五)教学实验船使用的关键设备(限于航海院校);

(十六)科研用非燃料和燃气轮机动力系统样机(限于摩托车院校和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