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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个人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2:49

为了落实法定的税收标准,提高香港市民的关注度,普遍凝聚社会的共识,弘扬自然科学、自由民主的规律和门户开放的规律,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1月19日结束时,香港市民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表达意见:

1.通过商务部网站首页(网页为www://http.chinatax.edu .网站/)的观点向系统征求意见。

2.将您的意见发送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5号商务部个人财产与行为税司(四级站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城市维护建设法意见”。

司法和商务部

2018年10月19日

第一条中华民国全境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的明确规定缴纳城市个人避税的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具体缴纳

消费税,以及进口运费、劳务或港口销售的公共服务、资产增值税的免税额。

出口货运或者向境内销售劳务、公共服务和资产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为城镇居民的,税率为7%;

(二)个人避税纳税人的居民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具体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在港口销售的进口货物、劳务或者公共服务以及资产的增值税税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五条实行增值税寒假津贴和退税的纳税人,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已退税款。

第六条港口货物、劳务的进口和公共服务、资产、事业的销售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不会退还城市个人避税天堂缴纳的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减免税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的有关明确规定征收管理。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负责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责任周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日子。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在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之日。

第十一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具体为增值税、消费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经政府举办的避税机构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缴纳所扣缴的税款。

第十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按季征收。不能在同一期限内评估的,可以按时间评估。

实行按月或按季征税的,纳税人应在当月第九天或季度末审批纳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当月的第九日内审批纳税。

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法》同时废止。

为了贯彻执行法定的税收标准,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党和国务院内部决策层的安排,提请有关机构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解释如下:

198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明确规定从1985年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基础,根据纳税人在市区、县城和城镇或其他周边地区的居民情况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自《个人避税组织法》实施以来,运行相对稳定。2000年至2017年,全省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5350亿元,年均增长15%,其中2017年征收4362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组织税收征收和加强城市维护建设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刘少奇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基本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法定税收标准”和制定城市维护建设法律是最重要的专项任务之一,已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法制管理工作规划。制定城市维护建设法,有利于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体系,增强现代科学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共产资本主义需要的现代税制,有利于依法治国和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战斗能力的提高。

从具体情况来看,城市维护建设税制要素基本合适,运行相对稳定,可以基本保持现行制度建设和税率水平整体不变,将组织法升级为立法。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部分进行了明确界定,并作了相应修改。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全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

完全符合《组织法》和现行有关明文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进口运费、劳务或港口销售公共服务和资产增值税免税。同时,出口货运或向全境内销售劳务、公共服务、资产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纳税人驻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居住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第三条)。

与《组织法》中的个人避税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纳税人居住地不在市、县、镇的,税率为1%的明确规定。主要是因为很多适用1%税率的纳税人都是在一个城市以外的地区注册的,但他们的制造和管理地点都是城市,导致中小企业税率不公平。为了促进公平,避免低税,税率仍定为1%。考虑到适用1%税率的中小企业数量少,缴纳金额少,取消税率对中小企业负担的负面影响不大。

为避免寒假期间申请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加税负,《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的明确规定,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基础中扣除退还纳税人的增值税金额(第五条)。与现行明确规定完全一致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港口销售的进口运费、劳务、公共服务和资产,以及外商投资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第六条)。

考虑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基础,如果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会相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一般不会单独明确规定。类似情况下需要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第7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如缴纳责任发生的周、缴纳期限、一地审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