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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的有关明确规定,现就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金融公司、中国经济社会农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1.允许提取税前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金包括:
(一)贷款(包括贷款、质押、担保、金融机构及其他贷款);
(2)具有贷款特征的可能资本,如信用卡透支、贴现、金融机构垫款(包括金融机构承兑汇票垫款、票据垫款、担保垫款等)。),外贸票据,经纪借贷,融资租赁应收款;
(三)金融企业转让并承担内部偿还法律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卖方贷款、外国中央政府贷款、韩国国际普通金融机构无条件贷款、外国中央政府混合贷款。
二.金融企业发放前夕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比例如下:
发放前夕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年初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金额×1%-去年年初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如果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正数,则应相应增加前夜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以贷款、全权委托贷款、债券融资、应收股息、上缴中央银行准备金和金融企业剥离的产权和股份、金融利息补贴应收款项、中央银行现金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本,以及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本以外的其他可能资本,不得提取税前贷款损失准备金。
四、金融企业符合贷款损失条件的,应先冲减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冲减的可在实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夕扣除。
5.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按照《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明确规定执行,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
特此宣布。
财务与行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