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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或单位消费者的休闲公共服务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答:根据税法规定,《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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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实施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随税购买的休闲公共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
问:营改增后,餐饮企业能否继续使用滚动发票?
答:根据《关于如何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定》,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改革试点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23号
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已领取的地租行政机关开具的批量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对于上述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开具的批量发票,税务法规《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文件明确规定了付款的计算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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