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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所得税税务筹划」两部门明确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3:35

司法部和商务部昨天发布了《关于防止征税可能性的几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纳税人违法后,将被停止享受相关增值税外商投资。

通知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被虚开

或其他增值税扣税票据,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服务及

应税公共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和服务公共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享受增值税即立即退税或提前退税外商投资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作出违法行为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或裁定后的次月起36个月内停止享受上述增值税外商投资。纳税人在恢复享受外商投资增值税之月起36个月内,所得税筹划中违反增值税的,自税务机关作出违法行为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判决、裁定之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

——中小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相同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进口货物、服务和公共服务,相当于出口,按时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骗税明文规定处理)。本通知发布后,进口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行业或其他单位两次违反增值税的,自税务机关关于违法行为的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发布之日起,所有实行进口退(免)税政策的进口货物、服务和公共服务,不得变更为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被暂停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周为暂停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纳税人以大米为原料生产销售商品,违反增值税的,从税务机关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公布后的次月起,按50%的税率扣除大米进项税额;违法行为严重的,不得抵扣大米进项税。

通知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票据,是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票据,为自己,为他人作出自己的虚假陈述为因素,介绍他人的行为之一,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票据除外。

通知指出,中小企业购买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属于并发财务登记,在2个月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户或被认定为

2个月内取消财务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24个月内进口的货物、服务和公共服务,改为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出口退税,最近12个月内达到200人,或使用上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最近12个月内退税。二是制造业中小企业最近12个月核定出口退税金额达到人均200元,从上述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人均200元或占同期进项税总额的30%以上。三、最近12个月内,外贸企业使用3家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所得税筹划审批退税,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人口的20%以上。第四,制造业中小企业的最后12个月,有3个以上的上述供应纳税人,占这一时期所有供应纳税人人口的20%以上。

中小企业或其他单位进口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商品和服务公共服务。商品和服务公共服务对外购买价格或者进口价格明显偏低且未执行的,进口商品和服务公共服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违反增值税税法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行政事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将变更上述处罚决定,变更前执行的政策按照变更后的适用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