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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避税服务」问: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税率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3:43

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中,如果原高新技术制造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区外工业园企业)在2008年未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什么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用什么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人认为应该按照25%的法定税率进行结算,也有人认为应该按照过渡期18%的优惠税率进行避税服务的结算。那么应该依据什么样的税率呢?

答:首先,研究过渡期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以前的税收法律、行政事务法规,享受低税率优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个月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不定期减免税的,在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优惠,直至优惠期满。但因无利可图仍不享受优惠待遇的,优惠期限自本法施行当年起计算。在国内经济发展和避税服务为合作伙伴和文化交流的特定周边地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对周边地区实施上述特殊政策的周边地区,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项目支持的依法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其他非国家确定的鼓励类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这项政策包含三个细节:一是对原享受低税率和不定期减免税的企业的过渡性规定;二是特定周边地区新成立国家所需重点项目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性外资;第三,其他总括条款。

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外商投资的两个文件。第一个文件是《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外商投资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告2007年第39号)。本文件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对享受低税率外商投资的企业,过渡期可在5年内进行;享受不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继续按时享受。那么这个政策是否适用于区域外的工业园企业呢?对于区外工业园区的企业,文件列举了两种只能享受过渡性外商投资的类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高新技术制造业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经营期限超过10年,经企业申请,当地

经行政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与新技术可持续发展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6 ~ 2020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6]6号)规定,在国家高新技术制造业经济避税服务开发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个月内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6]6号文件译文为整句,后半句“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在内。因此,本文件规定的低税优惠呼吸困难用于区外工业园区企业,区外工业园区企业无论是否获得新的地方,都不享受5年的过渡性优惠税率,即不允许享受“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外商投资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5个月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2008年执行18%,2009年执行20%,2010年执行22%,2011年执行24%,2012年执行25%;原实行24%税率的企业,自2008年起将实行25%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39号文件还规定,区外工业园区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还应在2007年3月16日完成登记的前提下,从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原税收法律、行政事务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必要性和期限,享受不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直至到期。如果因为没有盈利而仍然不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从2008年当年开始计算,不涉及过渡期优惠税率问题。

但有一个例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39号文件附图中的第25项:“位于海淀区技术制造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海淀区技术制造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保税区内的科技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免征所得税。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根据司法部和国家研究院的数据,如果企业位于海上避税服务区的技术制造开发自由贸易区,则在减半征收期间可享受15%或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企业所得税向外商投资过渡实施难点的通知》(国税发〔2008〕21号),实行15%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不时减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的企业,按照第一条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39号文件避税服务第二款不应减半征税,即按照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过渡期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二个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教育部[2007]40号),该条关于过渡性优惠税率的规定如下:“深圳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收入,需要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完成登记的国家重点项目支持的,自取得第一次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第三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国家要求重点项目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结构上具有自主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前提,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必要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该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优惠税率限定区域前提(深圳、珠海、江门、福州、海南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新技术前提(教育部、司法部、商务部认可),违反规定可减半征收25%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39号文件还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性外商投资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存在重叠的,企业应当选择最优惠的政策实施,不得享受,一经选择,不得变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仍划分为区外。根据该法,只有被三大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不会有在15%税率基础上减半征税的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困难。《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前,通过避税服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新税法有关规定认定新的避税服务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2008年,为了减轻企业负担, 《商务部关于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困难问题的通知》(国[2008]985号)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自2008年起按25%的税率预缴税款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商务部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执行, 根据25%和15%的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的税款,可以在2008年12月底之前从应付税款中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