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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我公司与网通的合作伙伴签约了一些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电信增值服务。我们公司应该按“零售行业”还是“邮电行业”征税
?
答:海宁财税网税〔2003〕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中小企业和经电信行政事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行业”税目征收
。
上述基础电信服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运输设施、公共数据传输和基本语音通信公共服务的服务,包括国内长途和本地电话号码服务、旅行通信服务、无线通信服务、互联网和其他统计数据传输服务、网元租赁和转售服务、电信电子设备和放大器租赁服务、网络接入和网络托管服务、国际通信运输设施国际电信服务、无线寻呼服务和转售基础电信服务。
上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通设施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包括同网电话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海宁财政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统计数据传输网增值电信业务等公共服务。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如果您的中小企业属于“电信行政事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且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增值电信业务”,则按“邮电行业”的3%征收增值税,否则按“零售行业”的5%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