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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避税工资」挂靠/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住建部有了新定义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4:20

建筑业的挂靠、分包、非法承包、非法外包,被认为是各类严重危害总质量的最重要的上游,也是各级政府避税、工资机构重点项目查处的违法行为。

为了阐述两年来军事作业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强调建立长效机制。昨天,住房和经济社会国土资源部修订了《关于查处建筑施工分包、外包违法认定的必要性(试行)》(先质[2014]118号),起草了《关于查处建筑施工承包、承包违法认定的必要性(征求意见稿)》,并就社会避税工资问题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对比两个文件,发现在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挂靠分包”认定的国际标准进行了较大修改。

首先,对“从属关系”进行必要识别的国际标准已经大大降低

在征求意见稿中,只有四个国际标准用于确定“隶属关系”:

1)无专业知识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专业知识进行工程施工;

2)具有专业知识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专业知识进行工程施工,包括资质等级低、避税和薪酬低、资质等级高、资质等级低、资质等级相同的施工单位;

3)“分包”条款中,有被证明是挂靠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行为。

二、大部分“挂靠”改为“转包”

以下五种情况仍认定为“挂靠”但“分包”,除非“证明挂靠”:

1)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不是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或专业知识承包商,但建设工程单位承诺为承包单位的除外;

2)劳务外包的承包单位不是施工总承包商、专业知识承包商或专业知识外包项目施工承包商;

3)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主管、新技术主管、全面质量管理主管、安全管理主管中有一人以上未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

4)具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知识承包单位与建设工程单位、或工程款项没有关系。

上述规定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不完全一致,不能适当说明和提供材料证明的;

5)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知识承包人购买或租赁的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施工用电子设备或租赁建筑构配件,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或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相关的购买和租赁合同及文件证明,且不能适当说明和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删除“分包”认定的两个国际标准

以下两种情况仍然需要确定为“分包”:

1)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一人施工;

2)施工总承包商或专业知识承包商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外包的名义转移到其他单位或一人施工。

第四,新的一类条件被视为“分包”

两个以上单位组成一个合作项目承包该项目的,如果在合作项目的专业化协议中或者在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中约定,合作项目的一方不进行施工或者不组织管理施工、娱乐活动,向合作项目的其他方收取租金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合作项目的一方将承包的施工分包给合作项目的其他方。

5.识别“非法承包”的国际标准有所提高

除了以前的明确规定外,发布公开招标新闻稿、不履行非法承包所需的事后批准程序、邀请公开招标承包、不履行非法承包所需的批准程序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