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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合理避税」年终奖项发放的税收统筹安排
更新时间:2021-03-22 16:54:21

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中小企业为了开拓市场,将薪酬捆绑在销售人员身上,即根据销售人员的营业额每年支付一次销售奖金。这种方式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管理质量是非常不利的,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还会让中小企业缴纳更多的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例子:万成是生产大型餐具的公司。2007年底,公司将销售人员的薪酬与营业额挂钩。公司明确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根据年内营业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励。销售老王,2006年努力工作,实现营业额310万元。根据明确规定,老王应获得31万元的销售奖金(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但是,当老王高高兴兴地去公司财务部领取当年的奖金时,财务人员告诉他,领取奖金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老王需要缴纳大量的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详细告知老王个人所得税的明确计算方法:应纳税额=310000×25%-1375=76125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研究院

金融事务

《关于改变一个人获得平均再利用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度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计算平均年度再利用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将一个月内获得的平均年度再利用奖金乘以12个月,并按小数确定适用税额和速算扣除额,然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面对七八万的税收,老王觉得难以接受。他指出,虽然能按时拿到31万元的奖金,但要合理避税,还得支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所以按加班费总值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不公平的。

但是财务人员帮不上忙,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在老王这种情况下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理避税应该说加班工资是以报酬和奖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给销售人员的,这种计算财务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是可信的。但是,老王的情况是主观的。具体来说,老王显然要花很多费用,比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那么如何解决这种对立呢?就是很简单。只要把销售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等费用剥离出来报销,公司就能出色地解决这个问题。假设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讯费占5%,老王每年的奖金应该是21.7万元[31-31万× (10%+15%+5%)]。

老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0%-375 = 43025元。因为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可以在支付中小企业收入前扣除,万诚可以少付一些

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30,690元[310,000× (10%+15%+5%] × 33%。

(假设2006年万盛主要收入4000万元;宛城适用于本公司

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

税收33%)。采用这种方法后,老王粲付出的少了

个人所得税

33100元(76125-43025),万成可以少交30690元的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老王和万成都可以获得更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