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规定》,从税务登记、征管、享受协议待遇、跟踪管理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规范
管理工作。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领事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租赁的船舶、飞机、船舱,载运旅客、货物或电子邮件进出全国各地港口的管理和娱乐活动,包括装卸、物流等相关辅助业务。通过出租、定期租船、英航空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赚取收入的管理和娱乐活动,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据了解,自20世纪60、90年代以来,国家研究院相关机构分别或联合发布了多份关于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合理避税和缴纳国内营业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方面的学术文件。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支付责任和管理工作的要求略有变化,需要新的规定。
需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国际运输劳务的非居民避税者也要做税务登记。如果他们在几个外国港口进行国际运输业务,他们可以选择附近的企业参加税务登记。在其他口岸开展业务时,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及相关业务的信息函。
要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劳务,并建立
并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另行核定;无法准确计算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单独审批或提交中间商审批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全境内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人在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时扣缴税款。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承运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批准取得经营管理配额,在全国范围内运输客货进出港口的非居民企业。他们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际运输收入包括货运收入、客运收入及其附属收入。需要享受税务协议待遇的,应按明确规定提交认证信息,但不需要重复提交,以减轻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