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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4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生物和渔业厅(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中合理避税技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4〕100号)、《关于合理避税技巧的通知》(财水〔2016〕33号)等。一、现就暂停排污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征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排污费、排放排污费、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微生物排污费;海上工程的排污费包括:制造污水和驾驶舱污水的排污费,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污费,劣质污水的排污费和劣质废弃物的排污费。
二、各接收机构应在2018年1月底继续做好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抓紧相关清算和回收工作,确保全部应收款收齐。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排污费所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明确规定的管道定额上缴主管部门和大部分军费。
三、各控股机构应准时到财务部和财务部
取消程序。
4.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少和缓缴排污费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通知(财水〔2015〕71号)、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征收海洋工程排污费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民政部
201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