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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给予本地区中小企业类似海关监管的意见
合格飞行员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号新闻稿
为了进一步增强类似海关监管地区中小企业统筹国际和国外消费市场两大自然资源的战斗力,提高类似海关监管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质量和经济效益,公司如何合理避税,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促进商业贸易便利化?结合后期试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决定,在海关监管类似地区,扩大对中小企业授予税率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宜的新闻稿如下:
一、类似海关监管区域中小企业税率优惠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将扩展至温州进口加工区、重庆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进口加工区、上海达摩综合保税区、天津浦东进口加工区、永州综合保税区、大连进口加工区、泉州曹妃甸区、泉州进口加工区、天津港曹妃甸区, 汉口南湖综合保税区、苏州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无锡经济开发区制造业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苏州综合保税区、扬州综合保税区、常熟综合保税区在17个类似海关监管区内。
二、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功能(包括后期试点7个类似海关监管区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满36个月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类似海关监管地区的非试点中小企业税收制度将恢复,36个月内不得申请试点。
申请退出试点的中小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提交退出试点申请,说明如何合理避税重启退出试点。试点中小企业在退出前应先结清税款,然后才能同时办理退出手续。退出试点前区外中小企业的税率不予扣除或退还,转入生产成本。退出试点的中小企业,除出售公共服务、资产或资产外,不得接收和发行
。
三.除上述变更外,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的其他细节应符合《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类似海关监管区试点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闻稿》(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6年第65号新闻稿)的相关明确规定。
四.本新闻稿自2018年2月1日起生效。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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